第一條 實驗室所使用的各種設備、水電氣線路、通風管道等都應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亂拉、亂接臨時線路,實驗室所用電器的功率負荷不得超過用電線路的總負載能力。切實執行安全用水、用電、用氣規定。
第二條 實驗室内外、樓梯、通道等工作及公共場所地方的照明,應光亮充足。
第三條 當所做實驗,涉及到具有揮發性、刺激性等有毒有害藥品,必須使用通風櫥進行操作。通風櫥換氣次數,一般要求實驗室應保證6次/h換氣。
第四條 實驗室的走廊和通道不得堆放雜物,保證實驗室内部和周圍環境整潔,走道暢通,設備器材擺放整齊。
第五條 實驗室應事先設計并規定緊急撤離路線和出口,并貼有标志,标志必須醒目、易懂、易與其他标志區别。
第六條 實驗室的門鎖,使用期間須保持常開。
第七條 實驗室内部如有台階,或地面有突出的線路布置等,要有醒目标志以作提醒。
第八條 供電、照明、通風等實驗室設施應經常檢修,保持完好,發現問題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