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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化學品安全管理

發布:   時間:2022-11-17 10:29:48  浏覽:

1)實驗室化學品存放須知

第一部分 藥品存放的一般原則

1.所有危險化學品(目錄見附件1《常用易制毒易制爆藥品清單》)必須統一存放在學院危險化學品倉庫;

2.危險化學品實施領用原則,每次領用量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的用量,必須存放在專櫃且上鎖,每次取用都要做好領用登記,再次領用時應攜帶用完後的空瓶;

3.實驗室所有藥品一律存入藥品櫃(具有強氧化性、揮發性、腐蝕性、易潮解、易水解的藥品,應密封并存放于帶有通風功能的藥品櫃内),所有藥品不應按字母順序存放,不得與配制的溶液混放;

4.所有藥品都應有明顯标簽(名稱、質量規格及來貨日期),最好還有危險性質的明顯标志;

5.理化性質互相抵觸、相互作用或滅火方法不同的也應該分類隔離存放;

6.固體藥品與液體藥品分開存放;液體藥品放置矮櫃或者底層,袋裝、瓶裝分開存放;

7.低沸點的化合物應存放在冰箱中;

8.準備間或藥品櫃必須保持整潔、幹燥、陰涼、通風、低溫,遠離火、水、電;

9.無名物、變質物要及時清理銷毀。

第二部分 藥品存放的一般方法

1.易燃液體:遠離熱源、火源,于避光陰涼處保存,通風良好,不能裝滿。最好保存在防爆冰箱内;

2.酸、堿不能混放,氧化劑與還原劑及有機物等不能混放;

3.見光易變質的應裝在避光容器内;長期不用的,應蠟封;

4.腐蝕性液體:放于藥品櫃下端,選用抗腐蝕材料架;

5.易揮發、潮解、易水解的藥品:密封,單獨存放于帶通風功能的藥品櫃中;

6.易氧化、易分解物,存于陰涼暗處,用棕色瓶或瓶外包黑紙盛裝;

7.強酸尤其是硫酸,切忌與強氧化劑的鹽類(如高錳酸鉀、氯酸鉀等)混放;

8.遇酸易産生有害氣體的鹽類(如硫化鈉、亞硝酸鈉、亞硫酸鈉等),不能與酸混放;

9.引發劑忌與單體混放,忌潮濕保存;

10.鹵素(氟、氯、溴、碘)忌與氨、酸及有機物混放;

11.許多有機物忌氧化劑、硫酸、硝酸及鹵素。

(2)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全院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學校、全體教職工和學生的生命财産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院内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科研相關活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分類及标志》(GB13690-2009)中所列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等八大類物品。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行院、實驗室兩級管理體制。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院安全小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實驗室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分庫、分類存放,嚴禁混放、混裝,做到規範操作、相互監督。對使用情況和存量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使各類危險化學品在整個使用周期中處于受控狀态,建立從申購、領用、使用、回收、銷毀的全過程記錄和控制,确保物品台賬與使用登記賬、庫存物資之間的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購買規定

(一)危險化學品,嚴禁網上購買,嚴禁現金購買,嚴禁無證和超量購買。雙人采購,貨比三家。

(二)購買審批。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實行憑證采購制度,使用人必須填報申購單,由危化品倉庫管理員彙總後填寫《利记官方网站危險化學品購買申請表》,交學校資産與後勤管理處統一辦理購買許可證,由實驗室向正規合法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購買。

(三)簽訂合同。資産處代表學校統一與具有銷售危險化學品資質的銷售單位簽訂購買合同。

(四)購買備案。資産處負責,實驗室提供支撐材料。

第五條 購買危險化學品入庫。雙人驗收簽字,簽字寫明“合同與實物一緻,合同與送貨單一緻”字樣。購入的危險化學品應及時登記入庫。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領用

(一)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應遵循“即領即用”和“用多少領多少”的原則,嚴禁在實驗室超量儲存。

(二)領用審批。領用人須填寫《利记官方网站危險化學品領用申請單》,詳細寫明其用途和最低用量,報學院主管院長審批并備案。

(三)領用登記。實行雙人領用簽字,兩名學生領用時必須經指導老師批準。領用人要在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台賬上如實填寫領用日期、數量、領用單位、領用人等信息。

(四)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學試劑時應及時填寫《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本》、《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本》(見附件23),備查。

(五)實驗結束後,必須将剩餘化學試劑由領用人共同送到危險化學品倉庫,登記代存,以備再用;再用時,領取手續同上;送存時必須保證标簽粘貼牢固。

(六)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學試劑時必須嚴格遵照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實驗過程中的殘渣,廢液不得随意傾倒、排放,必須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環境污染。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管理

(一)任何科研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接收和轉讓危險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應當符合安全規定,必須放在條件完備的專用倉庫内。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存放場所應采取相應的通風、防爆、洩壓、防火、報警、防曬、調濕、消除靜電等安全措施。

(三)危險化學品設專人管理,管理員必須準确記錄危化品的庫存量、領用量和放置位置。經常檢查核對實際庫存情況,如有賬物不符或非法流失,應及時報告。

第八條 對于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責任人要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