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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實驗室環境安全管理 2.安全标識管理制度

發布:   時間:2022-11-17 10:52:48  浏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且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标準和規定,充分發揮安全标志的警示、提示作用。

一、按要求制作實驗室安全信息牌

1.每間實驗用房(包括實驗室、準備室和藥品室等)門口應挂有實驗室安全信息牌。

2.安全信息牌内容應包括:

(1)安全責任人以及第一時間能聯系到的有效電話。

(2)安全風險點的警示标識。

(3)涉及危險因素類别,如高溫、高壓、易燃液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生物安全等。

(4)防護措施,比如防護服,防護眼鏡等。

3.實驗室安全信息牌應及時更新

二、實驗室内各類安全警示标識要求

1.要結合實驗室不同場所,特别對危險物品、危險設備、安全設施、易發事故或危險性較大場所和要害部位,要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設置安全标識,警示、告知、指導師生的日常行為。

2.涉及危險化學品場所,必須為師生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根據物品的理化性質設置必要的安全标識牌,使師生能夠直觀地了解該物品的理化性質、危險因素以及應急措施。

3.根據需要設置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的安全标識,指導師生的工作行為,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應張貼針對性強的安全标識,告知師生該場所風險及應急措施,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及應急能力。

4.安全标識粘貼要求。标識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緻;安全标識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其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安全标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标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多個安全标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同一實驗室内相同設備、設施上安全警示标識的粘貼位置原則上應保持整齊劃一。

5.實驗室購買、自制的安全标志必須符合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導則。

6.加強安全标志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至少每半年對投入使用的安全标志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确保安全标志的完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