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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實驗室環境安全管理 4.實驗廢棄物管理辦法

發布:   時間:2022-11-17 11:12:47  浏覽:

為規範和加強實驗室廢棄物的管理工作,保證科研工作順利進行,維護校園環境和公共安全,防止環境污染,根據環保部門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實驗室廢棄物是指實驗過程中産生的有毒有害的各類廢氣、廢液、殘渣、廢舊化學試劑、廢舊空瓶、培養基、實驗生物遺體及器官等。實驗室廢棄物根據來源和性質不同,大緻可分為兩大類:化學廢棄物和生物廢棄物。

第二條 實驗室化學廢棄物可分成以下幾類:

(一)有機廢液:有機溶劑、有機酸、醚類、苯類、醇類、酯類、酚類、油脂類等;

(二)無機廢酸:實驗中産生的各類廢棄的酸性液體;

(三)無機廢堿:實驗中産生的各類廢棄的堿性液體;

(四)含重金屬廢液:實驗室中産生的含鉻、銅、鋅、鎳等重金屬的廢液;

(五)固體廢棄物:實驗中産生的各種固體廢渣、過期失效的固體藥品、廢舊固體試劑、盛裝化學品的廢棄空瓶等;

(六)廢氣:由藥品存放揮發産生,以及在實驗反應過程産生的無法利用或不需要的有毒有害氣體。

第三條 實驗中産生的各類廢液必須進行分類收集,分别裝入廢液桶中,并及時填寫《實驗室廢液分類登記簿》(見附件1,廢液面與桶口間距必須保留至少10厘米的空間以防溢出,并貼上相應的廢棄物标簽見附件2)。不同廢液在倒進廢液桶前要了解其相容性,确認是否為同類物質或不會引起反應的物質後,再分門别類倒入相應的廢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廢液混裝在同一廢液桶内,以防因發生各種反應而造成化學傷害與危害等事故。

第四條 固體廢棄物主要是化學實驗所産生的反應産物及吸附了危險化學物質的其他固體、廢棄的過期藥品試劑、廢棄的試劑空瓶等,必須用專門的紙箱裝好,填寫固體廢棄物标簽。

第五條 在實驗中可能産生有毒廢氣的操作時,都應在通風櫥中進行,産生的有毒有害氣體要達到國家允許的排放标準後,再利用通風設施排出室外。

第六條 實驗室的固體廢棄物、廢液桶裝滿(有一定存量)後封存,标簽上注明廢棄物類别、危險特性、主要成分、産生實驗室、責任人、日期等信息轉移至危險廢棄物倉庫暫存(院士樓105),并做登記,然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轉移和處理廢棄物。

第七條 生物廢棄物是指在從事生物化學實驗、病原微生物實驗及其他生物學實驗過程中産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動物屍體、解剖廢棄物、血液、病理組織、病原微生物的培養基和培養液、菌種保存液以及實驗過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産生的廢棄物等。

第八條 生物廢棄物應進行高壓滅菌或消毒藥水24小時滅菌處理後才能移出實驗室。尖銳性器械用專用方盒盛放并經消毒藥水浸泡滅菌;培養基、培養液、菌種、體液和實驗耗材等需高壓滅菌;動物屍體、解剖廢棄物、病理組織切片等經消毒藥水浸泡滅菌。使其達到生物學意義上的安全要求後再裝入專用的塑料包裝袋或利器盒中密封,再用紙箱裝好,并貼上相應的标簽。

第九條 要樹立環境保護意識,不能随意掩埋、丢棄各類固體廢棄物和傾倒各類廢液。不得将各類化學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險廢棄物中。

第十條 凡違反環保法或以上條款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事故者,一切後果由肇事者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