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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之家

江蘇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發布:   時間:2020-12-15 15:00:21  浏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根據本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是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内容。

第三條 高等學校必須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落實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評議監督權等民主權力,實行學校的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政策。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正确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三者利益的關系,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為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創建和諧校園和促進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學校黨委要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定期研究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協調解決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運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學校行政要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内開展工作。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評議監督權。讨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讨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法律、法規和規章确定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必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内審議通過的事項和決議對全校教職工具有約束力,執行過程中未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法律、法規和規章确定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對全校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大會代表

第十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政治堅定,作風端正,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民主意識和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能力,能密切聯系教職工,在教職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對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詢問、檢查與督促;有權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複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下列義務: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辦事公正,密切聯系群衆,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及時向本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自覺接受教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産生應當依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應當包括:代表條件、代表名額分配、代表候選人差額比例、代表組成比例、代表産生辦法等内容。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等為單位直接選舉産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學校自主确定。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以及民主黨派等在代表中應占适當比例。

第十八條 各學院、系科等在黨組織主持和工會參與下,根據代表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醞釀代表候選人名單,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方法召開選舉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産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能進行選舉,被選代表獲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應當作為代表候選人,推薦到有關學院、系科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機構,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定的代表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審查結果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向全體代表報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以學院、系科等為單位獨立或聯合組建代表團。代表團設正、副團長,由所在代表團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産生。團長負責組織本團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活動,在會議期間完成大會交給的有關任務。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邀請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學校黨政領導、學院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兩院院士、民主黨派主要負責人、無黨派代表人士、離退休人員代表等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撤免、更換本單位的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内出現下列情況的可以按程序撤免: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處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或因嚴重失職失去原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調離學校或與學校終止聘任聘用合同關系的,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被學校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因機構調整、人事變動,出現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缺額,在報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後,按規定程序進行補選。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三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單位,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單位,應當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職權、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代表,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代表團團長和教師代表。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執行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常設機構。

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在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選舉産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校工會,執行委員會秘書長可由專職工會主席擔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其職責是: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讨論決定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關重要事項;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閉會期間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一般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會議,也可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到會執委必須超過應到執委的三分之二方可開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議題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執委。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幹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其工作職責對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的決議的貫徹執行以及提案的落實進行督促檢查;參與學校有關行政部門對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調研論證;收集整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議案的意見和建議,為修改議案決議提供依據等。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各專門委員會必須經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會議選舉産生。候選人名單由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領導小組差額提出,在報經學校黨委審議後,由大會主席團會議醞釀差額或等額候選人正式名單提交大會選舉。

各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确定執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數、結構、比例及選舉、調整辦法和工作運行規則。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屆期為3至5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必須處理的重大事項,經學校黨委、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或者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每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一次代表大會,應成立由學校黨委負責人任組長,有關校領導、黨政部門、工會、團委負責人參加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領導小組。籌備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幹專門工作機構,一般為秘書組、宣傳組、會務組、提案工作組、代表資格審查組。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主要内容。學校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換屆大會須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請示;提出大會中心議題,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方案,經學校黨委研究批準後執行;确定會議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條件、代表名額分配、代表選舉辦法,組建代表團;征集大會提案,并對大會提案進行整理;拟定大會日程和議程,提交大會主席團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由校工會在廣泛吸收各代表團和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議,提交學校研究同意後确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提出大會主席團、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推薦名單和選舉辦法,報經學校黨委審定後提交大會選舉;編印大會文件材料,并在會前發至代表;做好大會召開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二條 每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召開前,應召開由全體代表參加的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領導小組召集。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為:向大會報告本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聽取并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選舉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通過大會中心議題和會議議程;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大會實到代表必須超過應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會議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财務工作報告、提案工作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組織代表審議各項報告;确認閉會期間決定事項;選舉産生新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表決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内應當表決通過的學校政策、規章、制度及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凡屬于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内的事項,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會議決議。

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審議通過權。大會表決的事項須獲得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贊成票方為有效。

未獲得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審議通過的事項,而又确需實施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和進行修改的基礎上進行複議,再次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大會進行審議通過。不得以黨政工聯席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團長會議、大會主席團會議、執行委員會會議等其它方式繞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的事項由學校校長頒布實施,未經審議或經審議表決未能通過的不得實施。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是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就學校改革發展、内部管理、教學科研、規章制度、工資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征集可實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應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學校工會發出征集大會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發給全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内容應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須由一名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兩名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附議,也可由代表團、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審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或學校工會收到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後,應及時進行審查、登記、分類、整理、編号;内容相同的進行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員會(組)對提案進行審查并提出立案意見。提案立案的原則是:符合黨和國家以及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于學校行政職權範圍内可以處理的問題。經審查立案後的提案須填寫提案處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應提出意見轉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應提交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讨論。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應向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提案審查和落實工作報告。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與落實。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按提案内容分類後送交主管校領導;主管校領導閱處後,逐件落實到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做出整改和解決方案,對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落實的提案,應及時做出合理的解釋;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做出整改和解決方案經主管校領導批閱後反饋給提案工作委員會(組),并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并征求提案辦理認可意見;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或學校工會要對提案落實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四十條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并對學校院(系)級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進行指導。

第四十一條 學校黨政和學校工會應當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創造條件。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日常工作所需經費,在學校行政經費中列支。建立調研制度、質詢制度、督查制度、聽證制度、視察制度、提案評選制度、檢查評估制度、代表培訓制度、立卷歸檔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新聞發布會制度和學校領導接待日制度等。

第四十二條 學校所屬院(系)和教職工人數較多的二級單位,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對本單位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事項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要合理設置院(系)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組織機構,二級單位黨政有關負責人和工會負責人應提名為主席團人選,黨組織負責人一般提名為主席團團長人選。本單位選舉産生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為本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院(系)級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十四條 院(系)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院(系)級黨組織領導。院(系)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執委員和工會相關業務指導。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适用于江蘇省境内公辦的高等學校。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獨立學院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共江蘇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教育科技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