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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實驗室人員安全管理 4.日常管理與獎懲

發布:   時間:2022-11-17 12:43:54  浏覽:

為加強全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強化師生安全意識,建設實驗室安全文化,結合利记官方各實驗室安全現狀,以《利记官方网站實驗室安全手冊》、《利记官方网站實驗室安全違規行為處罰暫行辦法》為依據,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安全法規和學校相關安全制度,視實驗室違規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違規行為相應的處罰。

第二條 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納入學院對教職工的考核評價内容。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表現突出,年度中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無安全事故發生的實驗室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三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指導誰負責”的原則界定違規責任者;因管理或指導不到位造成的學生違規行為,責任認定為實驗指導教師;主觀故意違規的學生根據學校學生管理條例認定為學生的違規責任。

第四條 違規行為是指上級相關部門、學校或學院組織的各類實驗室安全檢查發現,或由師生舉報經查實的可能對實驗室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

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責任界定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或學院下發違規經濟處罰通知執行。

第五條 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實驗室安全相關管理制度的實驗室和個人,責令整改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屢教不改的,将給予紀律處分。

對違規的教師實行經濟處罰(采取扣除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辦法)、取消當年評獎評優資格、取消當年職稱晉升和崗位評聘資格等處罰。

學生采用學年扣分制。累計扣1-2分者,以批評教育為主;累計扣3-4分者,視情節停止該生使用測試平台和關停所在實驗室1周;累計扣分滿5分者,取消該生評優評獎,視情節停止該生使用測試平台和關停所在實驗室2周以上,學院通報批評。以上所有處罰節假日不計在内。對扣滿5分後再犯的學生将視情節加重處罰力度。

第六條 對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範》第一條第一、二、三款的學生扣2分,違反第四款的扣4分。對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範》第一條第一、二、三款的指導教師每次罰款100元。

第七條 對違反第二、三、四、五、六條的,實驗室停止開放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第八條 對違反第二條第一、二款的學生扣5分,指導教師扣除全部年度安全獎。

第九條 對違反第八條中第一、二、三款的學生扣1分,指導教師應責令學生糾正,如有不聽勸告者,教師有權停止該學生的實驗并勒令其離開實驗室。

第十條 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人員傷亡情況,視情節給予指導教師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取消下一輪崗位評聘和職稱晉升的資格等處罰。對情節特别嚴重的将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并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範》造成事故的學生,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分并處罰款,取消評獎評優資格。情節特别嚴重的将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并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以上所涉及實驗室包括科研實驗室和實驗教學實驗室。

第十三條 如本條例與上級有關文件或條例有沖突的,按上級文件或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解釋權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并自公布之日起試行。